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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定義

1975年10月13日至22日,聯合國於前南斯拉夫首都貝爾格勒舉行有關環境教育的國際工作坊,此後作為工作坊的成果之一公布了一份有關環境教育的全球性框架文件,即《貝爾格勒憲章》,該憲章在《斯德哥爾摩宣言》的基礎上,增添規定了環境教育的總目的、具體目標、教育物件以及指導方針。《憲章》界定環境教育的總目標為:培養全人類瞭解與關切人類環境及相關問題,並且教會人們相關的知識、技能、態度、意願和恆心以解決當前和預防未來的環境問題。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法所定義環境教育是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 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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