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險稅。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臺灣,原本只有勞工保險(勞保)、農民保險(農保)、公務人員保險(公保)等醫療保險,無法照顧到全體國民。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臺灣於1995年3月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主要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157條。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
健康照護體系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一般可以區分三種不同的體系。台灣所實行的全民健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制。
1.公醫制:
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 另外,中華民國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此條文並未實行。
2.社會保險制:
以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而疾病保險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僱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製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為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許多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3.自由市場:
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老人與低收入窮人的醫療保險。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加保的規定引發多個州政府提起違憲訴訟。故而美國是否是保持自由市場或是轉向社會保險制,仍待觀察。台灣於1995年前之健康照護體制屬於自由市場。
優點
1.直接優點:若中華民國國民(包括未曾繳中華民國稅務的旅外僑民)若身患重病,可以大幅減少家庭及個人財務負擔,尤其是在病患一旦罹患重症(例如癌症),除了少部份自費負擔外大多數醫療費用都有高額的補助。而健保平時也能補貼一般疾病的開支,減輕民眾醫療的負擔。
2.健保提供福利:健保局公告癌症,先天性疾病等被診斷出是為「重大傷病」者,只要合乎規定的被保險人至健保合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可以被註記成為重大傷病卡,在患病後的五年內,可以免繳交部分負擔。
3.健保附有免費健康檢查福利,唯宣傳較少不為一般大眾所知,在2400家參與免費健康檢查服務的診所或醫院,40歲以上每3年一次65歲以上每年一次可以要求免費健康檢查。檢查內容為身體檢查、健康諮詢、血液檢查、尿液檢查四項。
4.自1995年1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開辦以來,截至2013年7月23日,較只有公勞保時期的政府的僱用人數增加了三千人左右[1]。
5.財務優點:總額給付制把保險不給付的風險轉嫁給醫院,全民健保與商業保險一樣會找理由不給付,但是商業保險是由病患個人承擔保險公司不給付的風險,而全民健保則是由醫院先行承擔,政府不負擔此一風險,而病患則是在醫院無法吸收虧損後才承擔風險。全民健保降低商業保險的需求,而許多商業保險公司會把保費拿來投資土地,造成都會區高地價高房價,形同國民付錢給保險公司炒地皮。全民健保可能可以減輕這樣的狀況。
缺點
1.醫療開支過度成長:針對醫療開支過度成長的問題,健保局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局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這個措施延緩了全民健保的破產危機,然而非經濟因素造成的財務問題卻還是無解。
2.保費結構不良:以身份別、納保薪資為基礎的保費結構延續了早年政府照顧勞工、農民、軍公教人員的政策,會產生公軍教的保費偏低的問題。使得以工薪為主要收入等工商階層實質上負擔較高的保險費用,形成由受薪階級負擔全民健康的不公平現象。
3.全民健保的財務虧損: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民眾因為負擔減輕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需求,醫院因為以量計酬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開支,所以這個保險本身就有傾向過度成長的誘因。而由於保費的調漲又受到非經濟的政治力左右,使得保費的調漲困難,不能迅速反應醫療開支的增長。